3月23日,一起涉及交通事故后续康复费用赔偿的案件判决结果公布。该案明确了在人身损害案件中,未来必然发生的、用于功能替代的器具费用可获一次性支持。
案件源于2023年6月13日上午,在大庆市发生的一起客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事故。事故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隋某身体多处骨折、五颗牙齿严重损毁,双方车辆也不同程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客车驾驶员戴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隋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用7万余元,戴某已支付其中1.8万元。由于后续赔偿协商未果,隋某将戴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及未来牙齿修复费用等共计17.7万余元。
诉讼中,一项核心争议焦点是隋某主张的“五颗牙齿终生配置固定义齿费”。隋某认为,牙齿损伤导致其口腔功能永久性丧失,配置固定义齿属于必要的功能补偿,相关费用应被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费。鉴于其年仅34岁,参照本省人均寿命,主张计算未来40年的更换费用合理且必要。
被告戴某则辩称,牙齿修复应以当前一次治疗为限,后续费用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保险公司亦提出异议,认为该项费用属于医疗费范畴,应在1.8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进行理赔。
法院经审理后,首先明确了事故赔偿责任划分。依据《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且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的情形下,机动车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此,戴某应按此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未来义齿更换费用的争议,法院指出,牙齿损伤具有不可逆性,配置固定义齿的根本目的是弥补口腔功能缺陷,其性质应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费”,依法属于交强险中伤残赔偿限额的涵盖范围。考虑到修复器具必然存在周期性的更换需求,为切实减少当事人因后续费用反复诉讼的负担,法院对隋某要求一次性赔偿未来更换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经核算,隋某在此次事故中的合理损失总计为17.23万余元。根据赔偿顺序,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9.96万余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责任人戴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在扣除其已垫付的1.8万元医疗费后,戴某尚需向隋某支付赔偿款4.0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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