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长沙天心区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判决结果引发关注。求职者唐某在获得某公司录用通知并按要求完成入职体检后,次日即被通知取消录用。唐某随后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据了解,唐某于2024年9月通过面试,收到公司发出的电子入职通知,其中明确了岗位与薪酬,并被告知需提交体检报告,相关费用可在入职半年后报销。然而,就在唐某完成体检的第二天,公司以“暂无合适岗位”为由单方面取消了录用。
唐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导致其错失其他就业机会并造成实际损失,因此要求对方赔偿两个月试用期工资及体检费用。公司方则在庭审中辩称,法律对此类情形并无明确赔偿规定,且自身不存在恶意,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发出的入职通知内容具体,唐某已表示同意并产生了合理信赖。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次日反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公司过错程度、唐某的薪酬标准及求职周期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按照唐某现单位半个月工资的标准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全额承担99元体检费用。此判决也为用人单位随意撤销录用通知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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