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约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明确了平台方在承运过程中应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

2023年6月,乘客刘某通过某出行平台预约车辆,乘坐由司机宋某驾驶的网约车出行。途中因宋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护栏,导致刘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事故全责。

事后,刘某将司机宋某及平台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9万余元。

庭审中,宋某提出其接单行为系履行平台与乘客之间的客运合同,报酬亦由平台结算,故赔偿责任应由平台承担。平台公司则辩称,其已履行对驾驶员和车辆的审核义务,实际侵权人宋某不应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通过平台下单并支付费用,平台指派车辆完成运输,双方已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宋某作为受指派驾驶员,并非合同相对方。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平台作为承运人,未能保障运营安全,导致乘客受伤,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平台运营公司向刘某支付各项损失赔偿共计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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