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后反悔索赔 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近日,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事故双方在交警处理时已协商“各自承担损失”并签署撤案协议,但其中一方在几天后反悔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协议、索赔损失,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据了解,2024年9月,樊某与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经交警到场处理,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约定各自承担车辆损失,并签署撤案协议,明确“互不追究”。

然而事故发生后第五天,樊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自称出现味觉丧失症状,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此前协议,由赵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950元。诉讼过程中,樊某未向法院提交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事故发生后签订的撤案协议,系基于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双方理应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具备基本判断能力。

法院指出,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樊某在签订协议后出现伤情显著加重、损失超出合理预见范围的情况,也不存在对事故责任或伤情的重大误解,以及欺诈、胁迫等可能导致协议撤销的法定情形。此外,樊某在事故五天后才入院治疗,且未能提供完整诊疗记录,无法证实其就医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双方所签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约定,最终判决驳回樊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例提示,交通事故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签署协议后,应慎重对待自身权利义务。如无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单方反悔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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